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在该院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飞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,却心存侥幸,认为其不履行也不会有什么后果,结果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,最终不仅支付了判决确定的款项,还被罚款5万元。
据了解,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飞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经法院审理,判处飞某公司向郑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。判决生效后,飞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,于是郑某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在执行过程中,福田法院于2018年1月向被执行人飞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。要求该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判决义务,如未能履行,则须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5日内如实向该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。飞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主动履行,亦未按要求申报财产。福田法院遂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罚款决定书,决定对飞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。
飞某公司不服福田法院罚款决定书,向深圳中院申请复议称:公司在一年前就已停止营业,未有任何收入,无财产可以申报,而非故意隐瞒不报;公司将收到的法律文书转律师处理,但律师未曾通知公司进行申报财产,公司亦不懂,并非故意不申报;公司已筹集款项并转入福田法院账户,债务已清偿;公司就生效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存在改判可能。请求撤销福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。
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,被执行人飞某公司在执行法院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、财产申报令、财产申报表后,既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,亦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(六)项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,福田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决定,符合法律规定。被执行人无论有无财产、是否经营,均负有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之义务,被执行人关于该公司已停止经营,无财产申报,以及该公司将法律文书交由律师处理,律师对申报事项未予告知之复议理由,显无法律依据;其次,被执行人在福田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后履行判决义务,不能成为对该公司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免除罚款之理由;最后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作出就生效判决予以再审之裁定,被执行人称该公司已申请再审,有改判可能,不能成为其不履行生效判决之理由。综上,飞某公司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,就其复议申请,法院不予支持。
2018年4月4日,深圳中院驳回复议申请人飞某公司的复议申请,维持福田法院罚款决定书。(来源:法制日报)(唐荣肖波)